返還寄託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59號
TYDV,109,訴,2559,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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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9號
原   告 張芸禎 

被   告 蕭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 萬8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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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