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莊丁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34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6,53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