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羅玉燕等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訴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575 元,應繳裁判
費628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860元,尚應補繳24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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