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5號
TYDV,109,補,985,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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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 陳盈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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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