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久奇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被 告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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