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藍宏田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
被 告 賴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香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5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