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49號
TYDV,109,補,64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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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2,536 元(計算式:79200 ×29.83 =2362536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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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