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2,536 元(計算式:79200 ×29.83 =2362536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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