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2號
TYDV,109,補,572,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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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ADB SAFEGATE BVBA


法定代理人 Christian Onselaere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姜衡  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84,1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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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