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5號
TYDV,109,補,515,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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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林素雲 



被   告 林郁婷 


      韓一世 
      卓寶珠 
      張喬燕 
      彭瑋杰 
      高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6,
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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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