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9號
TYDV,109,補,1029,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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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楊宗緯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洲百成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7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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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