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08號
TYDV,109,簡上,20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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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李金鳳(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瑜(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珠(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賴咏竺(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黃梅春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金鳳賴美瑜賴美珠賴咏竺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賴木榮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聲明上訴後之109 年10月8 日死亡,則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賴木榮之法 定繼承人為李金鳳賴美瑜賴美珠賴咏竺,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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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