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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