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537號
TYDV,109,票,537,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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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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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