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張凱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張凱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