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471號
TYDV,109,票,47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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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鄭木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非票據法請求事項)。並
    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
    (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
    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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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