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87號
TYDV,109,消債更,387,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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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建志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
 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2.陳報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
 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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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