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建志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
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2.陳報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
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