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78號
TYDV,109,消債更,378,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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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永芳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請據實陳 報聲請前2年即107年10月起至109年9月止期間之收入情形( 不限於薪資),及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並提出計算式 。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 可領取之金額?又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 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0月迄今除低收入戶補助外,所領取 之社會救助補助款、身障補助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 助證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 名下尚有房地,合計公告現值金額新臺幣(下同)47萬4,80 0元,請陳報有何不能清償對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務(聲請人陳報為6萬5,926元)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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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