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02號
TYDV,109,消債更,302,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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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柏仰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 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於109年7月16日調解 期日當場諭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未於前揭調解不成立之 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更生,本件自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5 3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人仍應向本院繳納更生聲請費1,000 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8月至109年7月份期間之工作、收入情 形為何(不限於薪資),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 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說明每月租金數額為何?又承租之房屋,是否有與他人同 住?同住之人是否有分擔租金?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係幾房 、幾廳、約多少坪數之房屋?
四、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2,383 元之必要性。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名下有房地各一筆,請 提出相關資料;又如已出售,請說明何時出售?如於更生前 2年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7月份)出售,請說明出售所得



為何?
六、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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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