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小明
代 理 人 吳書賢
相 對 人 王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閩0181民初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 06年5 月19日生效(確定),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 判決書、離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為證。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之內容係略以:「2010年12月17日,原告 陳小明與被告王德治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 生育子女。2011年4 月28日原告陳小明前往臺灣地區探親, 此後經常往返於兩地。……本案中,原告陳小明與被告王德 治未經深入了解便結婚登記,感情基礎較薄弱,原告陳小明 被遣返大陸後,被告王德治沒有積極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 ,現雙方已經失去聯繫,夫妻關係難以得到改善。原告陳小 明據此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並提出離婚訴請,經調解和好無效 ,本院予以支持。」等語,及該判決已生效(確定)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而按上開理由,已足 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決自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