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36號
TYDV,109,家聲,236,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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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陳雪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雪梅之債權人,今聲請人 查得鈞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為查明相 對人應繼承遺產之內容,以確保聲請人債權,避免追索無門 ,爰聲請閱覽鈞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卷宗。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 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而所謂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 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 旨參照)。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亦準用之。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 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自屬第三人,其依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已徵得 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文件, 且聲請人僅係簡福安之債權人,就上開事件僅有「經濟上」 之利害關係,並不具有對訴訟卷內文書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加以上開事件之卷宗內文書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自不得 任由他人閱覽。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 字第45 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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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