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辛文裕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被 告 張海燕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