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07號
TYDV,109,家繼訴,107,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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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曾林義妹
      曾維金 
      曾維城 
      曾維清 
      曾萬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被   告 曾萬春 

特別代理人 杜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保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另被繼承人曾六秀所遺之遺產,尚有一筆自曾保全再轉繼承 取得桃園市○○區○○段○○段000 ○00地號土地,惟原告 未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範圍內,於法未合,應應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保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本件訴訟 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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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