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48號
聲 請 人 盧麗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儒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票號0000000 之到期日為109
年5 月11日,誤載為109 年3 月27日;票號0000000 、票號
0000000 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然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