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580號
TYDV,109,司票,6580,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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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580號
聲 請 人 吳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仇震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吳尚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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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