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349號
TYDV,109,司票,6349,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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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朱希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林慶文李世涓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慶文李世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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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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