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朱希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林慶文、李世涓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慶文、李世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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