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248號
TYDV,109,司票,6248,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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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248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ANPRASIT SARANYOO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發票日(發票日為109 年1 月22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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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