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75號
TYDV,109,司票,5475,20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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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5號
聲 請 人 古國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興豪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500 元、票號458933、458936未表明提 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9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10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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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