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71號
TYDV,109,司票,5471,2020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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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
聲 請 人 林俊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09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 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 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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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