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37號
TYDV,109,司票,5437,2020111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7號
聲 請 人 周逸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侑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金票面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