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7號聲 請 人 周逸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侑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金票面金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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