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71號
TYDV,109,司催,371,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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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黃卉蓁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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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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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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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七00九二─六│ │1 │1000│ │
│01│ │ │ │ │ │ │
├─┼───────────────┼──────────────┼────┼───┼────┼───┤
│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七0一八二─八│ │1 │1000│ │
│02│ │ │ │ │ │ │
├─┼───────────────┼──────────────┼────┼───┼────┼───┤
│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七0一八三─0│ │1 │1000│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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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七0一八四─一│ │1 │1000│ │
│04│ │ │ │ │ │ │
├─┼───────────────┼──────────────┼────┼───┼────┼───┤
│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九四六九三─四│ │1 │1000│ │
│05│ │ │ │ │ │ │
├─┼───────────────┼──────────────┼────┼───┼────┼───┤
│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八NX─0三六九九七二─│ │1 │500 │ │
│06│ │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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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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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