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24號債 權 人 賴美霞即明宥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塗改處經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之日 期有塗改,請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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