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205號
TYDV,109,司促,29205,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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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5號
債 權 人 劉昌盛即昌盛製材工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其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張其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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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