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202號
TYDV,109,司促,29202,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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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2號
債 權 人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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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