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201號
TYDV,109,司促,29201,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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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鍾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壹仟陸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玖仟零壹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柒仟肆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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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