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177號
TYDV,109,司促,29177,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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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7號
債 權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九潤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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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潤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