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043號
TYDV,109,司促,29043,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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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43號
債 權 人 先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韻主即華豐機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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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