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817號
TYDV,109,司促,28817,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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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鎮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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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