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6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志瑋、余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
)。
三、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五、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依票據請
求之法定利率6%(本票上並未約定9%之利率)。
六、請釋明請求金額175,000 元之計算式。
七、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
件。
八、請提出債務人余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