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816號
TYDV,109,司促,28816,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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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6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志瑋余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
    )。
  三、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五、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依票據請
    求之法定利率6%(本票上並未約定9%之利率)。
  六、請釋明請求金額175,000 元之計算式。
  七、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
    件。
  八、請提出債務人余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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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