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5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顯堯、陳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秀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45萬元部分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
五、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如否,則請依
約定清償日及利率為利息之請求;如未約定,則應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