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3號
債 權 人 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同意修繕及支付修繕費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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