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452號
TYDV,109,司促,28452,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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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
債 權 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燕華陳楦晨(原名:沈惠娟)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本金不得滾入原本再計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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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