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021號
TYDV,109,司促,28021,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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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21號
債 權 人 傳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永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長均實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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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