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940號
TYDV,109,司促,27940,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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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40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凡楚(原名:劉興城)、簡月秀簡金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285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五、請提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
  六、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七、請提出債務人簡月秀簡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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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