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40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凡楚(原名:劉興城)、簡月秀、簡金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285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五、請提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
六、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七、請提出債務人簡月秀、簡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