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929號
TYDV,109,司促,27929,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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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債 權 人 沈孟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春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究為沈孟緯或為傅春燕,並提
  出正確債權人「具狀簽名」之聲請狀(如為沈孟緯,聲請人
  具狀簽名人何為傅春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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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