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債 權 人 沈孟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春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究為沈孟緯或為傅春燕,並提
出正確債權人「具狀簽名」之聲請狀(如為沈孟緯,聲請人
具狀簽名人何為傅春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