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97號
TYDV,109,司促,27897,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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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滿劍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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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