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71號
債 權 人 昇捷雲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欣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昇捷雲濤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聲請狀所載地址即「住
桃園市○○區○○街00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