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4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鼎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一鼎展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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