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627號
TYDV,109,司促,27627,202011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27號
債 權 人 林明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中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 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 有陳報當事人間為口頭約定及電話聯絡,然其不足釋明請求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