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483號
TYDV,109,司促,27483,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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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玄弦(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欣怡(即
林土生之繼承人)、林德璟(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詩怡(即
林土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事項第一項向債務人個人財產請求
  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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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