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玄弦(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欣怡(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德璟(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詩怡(即林土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事項第一項向債務人個人財產請求 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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