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88號
TYDV,109,司促,24788,20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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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登記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登記於臺中 市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宇霈戶籍設於臺中市,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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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