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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